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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》的决定
点击:4110 日期:2017-1-7 8:51:38

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》的决定
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)


  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。


  部长 李小鹏
  2016年12月13日


 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6号)作如下修改:
  一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:“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、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,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。”
  二、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船舶沉没的,其所有人、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、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、数量、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,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,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、打捞等措施。”
  三、将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修改为“(二)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。”并删除第(三)项。
 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,重新发布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》详见: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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